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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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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预警分析工作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相关知识产权的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

  (一)帮助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检索,收集与跟踪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部署分析、侵权风险分析、技术状况分析等服务,提出应对潜在风险的策略和建议;

  (三)针对可能或已经对产品和技术出口、行业安全、国际声誉构成风险的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向企业提供信息支持、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资助资金的70%用于资助委托开展预警项目的企业,30%用于奖励接受委托承担预警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的企业;

  (三)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五)预警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年度项目资金发放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

  第十八条

  (一)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三)拥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第十九条

  (一)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二)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

  (三)项目实施报告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式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四)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第二十条

  (一)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二)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预警项目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同时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其中,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整体方案、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法律状态分析、预警分析结论、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材料、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必要时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有异议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办公室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异议成立的,对有关单位不予资助,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委托专业机构对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对于实施单位不能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工作的,取消其下一年度作为实施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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