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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CDR新规拥抱独角兽 试点企业发审上市通道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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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6月7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可以向证监会申报发行IPO或CDR的材料。至此,创新企业在境内IPO或发行CDR的通道正式开启。

  《CDR办法》主要明确了四点内容:一是CDR主要采取融资模式,且发行后可在A股市场获得再融资权利;二是做市商交易制度保障CDR流动性;三是银行和券商都可以作为CDR的存托机构;四是CDR暂时不得进行存托凭证质押。

  同时,证监会修改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针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明确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一同发布的6份配套规则还包括:《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配套文件明确了对试点创新企业的选取标准和审核此程序。试点企业选取机制是: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构成,主要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咨询委委员由证监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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